第十二课 登山宝训(一)(太5章)
一、背景(太5:1-2)
1. 太5:1特别提到地点是在山上。这里指的是加利利湖以西那片陡峭耸立的高地。
2. 神在西奈山将律法交给摩西;同样地,耶稣也在山上将宝训交给门徒。
二、八福(太5:3-12)
八福要表达的,是真正的门徒必须接受耶稣的价值观,这样才是真正的有福,才是天国的一分子。
三、门徒的使命与影响力(太5:13-16)
“你们”(太5:13)是接受八福的这群人,他们正像盐与光一样,发挥他们的功能。
1. 盐─有防腐的功能,拥有这种特质的基督徒,可以发挥延缓道德和灵性腐败的功用。但若是因为遇见逼迫(太5:10)就变质,与世界同流合污,那就不是天国的子民了。
2. 光─这世界被黑暗所笼罩,但基督徒拥有光的功能,可以照亮黑暗。信徒是透过八福提及的好行为来照亮黑暗,并且这些行为能够带来福音性的果效。
四、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(太5:17-20)
1. 一方面,耶稣的代死达成了律法的公义要求;另一方面,耶稣的行为才是真正实现了律法上关乎义的标准(正确应用律法的示范)。
2. 旧约中关于耶稣的预言都应验在耶稣身上(参太11:12-13)。
五、六段对比(太5:21-48)
耶稣与旧约─耶稣把律法还原到动机的层面。经文重复出现一句话:“你们听见有话说……只是我告诉你们……”。
A. 论发怒与和解(太5:21-26)
耶稣禁止由人际关系所引发逐渐上升的怒气。
B. 论奸淫与清洁(太5:27-30)
1. 耶稣利用夸饰法来表明我们对罪恶应该要慎重看待,力图断绝罪恶的影响力。
2. 为何耶稣提及“手”(太5:30)?因为犹太人认为奸淫是一种偷窃。早期的教父俄利根就阉割了自己,他这种行为误解了这里所使用的文学手法(参西3:5)。
C. 论离婚(太5:31-32)
1. 当时部份宗教人士偏袒男性,认为可以任意休妻。
2. 《新译本》翻译太5:32:“可是我告诉你们,凡休妻的,如果不是因她不贞,便是促使她犯奸淫;无论谁娶了被休的妇人,也就是犯奸淫了。”耶稣先强调丈夫的部份(在太19:3-11,耶稣对休妻有更详尽的解说)。
3. 背后的观念─婚姻关系不因为人的背约而解除。
D. 论起誓(太5:33-37)
1. 当时的宗教人士出版关于誓言的小册子,发展出许多“发誓技巧”,提到誓言在什么状况下有约束力,什么状况下没有约束力。例如有个拉比说:“如果你指着耶路撒冷起誓,你不会被你的誓言约束;但是如果你面向耶路撒冷起誓,那么你就要被你的誓言约束。”
2. 耶稣表明,发誓并不能实质地增进自己话语的可信度,而是应该实话实说。这里耶稣并不是反对发誓,因为旧约、新约都有发誓的例子;他所反对的,是表里不一且意图欺骗的誓言。
E. 论报复与自我牺牲(太5:38-42)
1. 旧约时代订定“以眼还眼、以牙还牙”的标准,是因为当时常常有过度报复的情况,而富有的人甚至可能会以金钱来规避刑罚,因此必须订定公平的刑罚标准。
2. 不要与恶人作对─放弃报仇的权利。
3. 打你的右脸
a. 在惯用右手的情况下,打右脸就是用手背打人。这在当时是极大的侮辱,掴人者可能要赔上巨款(在古代世界,除了伤害人的身体之外,打人的右脸可算是最严重的羞辱)!
b. 跟随耶稣的人要预备好挨另外一巴掌,而非报复!
4. 外衣也由他拿去
a. 外衣比里衣昂贵,而且律法规定(出22:26-27)不可把他人抵押的外衣留置过夜,因为外衣常常是睡觉用的盖被。
b. 跟随耶稣的人甚至愿意放弃以合法的法律程序来争取权利或公平!
5. 强迫走路
a. 当时的罗马政府规定人民必须为政府做种种义务工作,其中就包括强迫运送包裹或货物。
b. 面对政治上的征召,不要觉得被苦待,甚至愿意走加倍的路程,如此行可让当权者对你留下好印象。当然可引申至被迫付出时间与体力。
F. 论爱仇敌及总结(5:43-48)
1. 不报复、爱仇敌的基督徒就像天父的儿子,因为天父也把好处给坏人。
2. “恨”字可能是犹太人的修辞用法,只表示“不爱”或“少爱”,不一定有憎恨的意思(参创29:30-31)。
3. 生命的完全应是信徒的目标!